玉市城管局市容罚字〔2021〕第32号
被处罚人姓名:卢*勇 性别:男 年龄:** 岁
身份证号:450924************ 联系电话:159******74 住 址:广西兴业县卖酒镇周覃村*******
经查,2021年1月14日,你在玉林市城南公园附近运输渣土,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玉林市人民东路367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后到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玉林分行,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401001040008677)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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