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城管局市容罚字〔2021〕第34号
被处罚人姓名:蒋*勇 性别:男 年龄:** 岁
身份证号:452501************ 联系电话:138******99
住 址: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石棠社区*****
经查,2021年1月19日,你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纵一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200.00元)。
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玉林市人民东路367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后到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玉林分行,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401001040008677)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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