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城管局市容罚字〔2021〕第79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洋 性别:女 年龄:** 岁
身份证号:412922************ 联系电话:134******27
住 址:玉林市玉州区解放路**
经查,2021年2月3日,你在玉林市和平路占用人行道从事摆摊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200.00元)。
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开票处(玉林市人民东路367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后到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玉林分行,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401001040008677)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本机关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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