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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职能配置

2025-06-27 16:40     来源: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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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玉林市机构改革方案》和玉林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是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含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或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标准,并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监督。

(二)牵头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排水、桥梁、路灯、排涝泵站、公交亭、路名牌等城市管理方面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园林绿化、公园等城市管理方面规划。

(三)负责拟订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建设、管理、维护计划和城市建设管理经费、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使用。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科研和监测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粪便处置和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以及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处置企业资质的核定;负责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负责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涵)、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管辖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负责所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园林绿化方面的行政职责和行政审批职责,依法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事项。

(七)负责对玉林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管理,燃气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在商品交易市场、店面、居民小区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市、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负责指导、检查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九)负责本级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运行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信访复查、应诉等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拟订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制度;草拟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学习、保密、档案、对外联络和接待、保卫、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双拥、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采编报送工作;负责有关“两代表一委员”建议意见和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党组抓好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考核工作;负责干部的选拔考核、档案管理和后备干部工作;办理公务员和有关人员的录用、配备、考核、奖惩及职称、职级、岗位确定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

(三)市政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相关工作;参与编制和拟订市政工程设施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已建成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临街建筑物装饰灯光的指导工作。负责城区管辖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竣工验收、移交、接管等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监督;负责工程技术档案归集;负责管辖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管护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指导工作以及城市防涝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道路公交候车亭规范化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四)市容管理和垃圾分类科。负责管辖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相关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指导工作。参与编制和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工作;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重大环卫设施设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建设、运营,拟订建设、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扬尘防治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五)稽查考核科。负责督查相关领域、上级重大活动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负责牵头本系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社会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信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和“12345”热线转办投诉件的办理工作;负责本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本系统网络管理、网络宣传等工作。负责纠察、处理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负责对市本级、县(市、区)市政市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业务考核。负责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重要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拟订权责清单;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裁决等方面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行政处罚申诉、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执法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制教育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和情况分析。

(七)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和局系统的财务、计划、统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资金和机关经费计划,并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局系统资金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汇总局系统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承担预决算编制、预算资金收支管理;负责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办理局系统建设维护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指导局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审查直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管理;负责组织培训财务会计、计划、统计人员;参与经济活动决策及重要经济合同拟订。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名。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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