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近日,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执法人员查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玉林城区一项目工地土石方夜间施工过程中,把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交给了个人的运输车辆进行清运,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玉林城区快速发展,各类工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也一直是城管部门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各种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玉林城管部门通过人防和技防等多种手段,强化源头管控,收紧排放第一道关口,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持续向好。玉林城管在此提醒: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处置。各施工单位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龙 展 陈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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