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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试行)》 政策解读

2021-08-16 16:36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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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当前,我市高层、地下、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迅猛增长,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水平跟不上建筑的增长速度,导致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存在诸多短板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我市火灾形势平稳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借鉴了江西、甘肃、湖南、贵州、河南、上海、西安等省市的经验,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定《玉林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的消防供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应急照明设施、应急广播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四章,二十三条。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资金的投入,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检测实施监督管理。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其他部门按职责开展行业系统的督促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物业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应如何承担。物业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承担。物业共用建筑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人从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中支出。物业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

(三)明确信息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停用情况超过24小时要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建筑消防设施类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四)确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规定》在设置标准上,关注当前突出的消防安全形势和民生问题,重点对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棚户区等场所明确了设置标准和要求,鼓励安装使用简易火灾报警和喷淋设施。

(五)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层次。《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情况;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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